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实行建筑工程分段验收的通知
来源:http://www.szjs.gov.cn | 作者: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 发布时间: 2016-08-19 | 3148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全面深化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适应建筑产业转型发展要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程序,避免出现未经验收即进入下一道工序或者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等情况,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现就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分段验收的分类
  规模较大建设项目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以及竣工验收,可根据需要分段组织,具体如下:
  (一)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的要求,将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划分为若干施工段,分别组织验收。
  (二)单位工程验收。规模较大的单位工程,可将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部分划分为一个子单位工程组织验收。
  (三)竣工验收。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可根据施工进度需要,将其中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并能够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单个或多个单位工程或者子单位工程分别组织竣工验收。
  二、分段验收的要求
  (四)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需要分段组织的,各方责任主体应当就具体区段划分进行协商并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制定相应的验收方案。
  (五)各类分段验收的程序及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的有关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对分段验收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各类分段验收的资料应当作为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资料的附件。
  (六)拟验收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涉及安全、节能、室内环境及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结果应当符合相应规定。
  (七)验收中提出需要整改处理的问题,应当由相应责任单位整改,整改完毕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八)已经分段验收的工程应当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其它仍在施工中的工程应当做好相邻之间的安全防护隔离措施。
  (九)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有关验收要求的,方可组织竣工验收,同时还应当取得消防、电梯等专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三、验收监督
  (十)实施分段验收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和子单位工程由建设(监理)单位按照相关法规组织验收,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程序及组织工作等进行抽查。
  (十一)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安全、节能要求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验收及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实施重点监督,对发现的质量安全问题应当责令整改,整改不合格的不得通过验收。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特此通知。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2016年8月16日